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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横死小旅馆 死亡赔偿标准:姓"农"还是姓"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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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0日 16:16 桂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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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唐海波
5月9日,田东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审中,农村户籍的陈某死亡赔偿标准到底该姓ldquo;农rdquo;还是姓ldquo;城rdquo;,成了庭审焦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陈某尽管是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县城居住,而且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主要收入,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告方代理律师则称,计算赔偿标准,要看受害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
2006年12月12日,陈某在入住的田东县义圩镇义圩街某私人旅社洗澡时昏倒,送到义圩卫生院后死亡,后经法医认定,陈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旅社内煤气中毒死亡
陈某在田东县义圩镇经营一个矿场。去年12月12日晚,陈某和同伴来到义圩镇一私人旅社,由于经常来往义圩,陈某和旅社老板也熟悉了,相互打了招呼后,陈某和同伴一起在旅社内吃饭。饭后,陈某的同伴便先行回到矿场,独留陈某在旅社内住宿。
交了10元的住宿费后,店主黄某为陈某安排了3楼的一个房间。晚8时30分许,黄某听到3楼卫生间传来异响,跑去一看,发现陈某已昏倒在卫生间内。黄某等人将陈某送到义圩卫生院,但最终回天无力。
今年元月25日,田东县公安局作出检验鉴定书,认定陈某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同时,经事后对现场勘察,黄某的旅社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证照,属于非法小旅社。卫生间为三楼楼层的公共卫生间,店主直接将一个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尽管在卫生间上方设置了一个小小的通风口,却无法使空气形成对流,存在着安全隐患。
向店主提出27万索赔
陈某的妻子、父母以及子女将旅社店主黄某、蒋某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子女抚育费、老人赡养费、丧葬费等合计为27.0289万元。
在陈某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上争论,成了当日庭审的最大的焦点mdash;mdash;户籍为农村户口,却长期在县城居住的陈某究竟是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标准?
据介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广西死亡赔偿金标准参照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在当天的庭审中,陈某家属提出了陈某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17.834万元(每年8917元times;20年)死亡赔偿金要求;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按照陈某是农业人口计算,其家属只能获得死亡赔偿金4.99万元(每年2495元times;20年)。两种计算方式差距悬殊。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称,依据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要看受害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陈某显然是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就要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在庭审中,陈某家属向法院提交了陈某的房产证、驾驶执照等证明,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原告代理律师称,陈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一直从事运输业,其主要收入来源已不是农业生产,而且陈某在玉林市某县城内自建了私宅,长期在县城居住生活,其生活消费方式已等同于城镇居民。
随后,原被告方在法官组织下进行调解,被告方表示愿支付4万元的赔偿金额,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ldquo;同命不同价rdquo;争论已久
近年来,有关人身伤害城乡两个赔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的争论,不但引起法律专家、社会学者的重视,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据记者了解,尽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但许多省市已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调整改进。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国内部分省市对类似案例也有先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类似案件作出回复。2006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作过请示。当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回复,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编辑: 黄皓 作者: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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